專業誠信、外文溝通無國界,竭誠為您服務
我國從民國90年開始,由於工商貿易往來頻繁,司法院為了便利民眾廣泛使用公證制度,採取公證雙軌制,民眾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、認證效力與收費,與法院公證處相同。
本所公證人是民間公證人高考及格,由司法院正式遴任,並向臺灣臺北法院登錄許可執業,可就請求人關於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,賦予公信力之權力;民間公證人依照公證法執行公證職務做成的文書,視為公文書,具有形式上證據力,對於國人日常生活相關的法律活動深具預防訴訟、保存證據的作用,值得多加利用。
這就好比是行政院環保署為了鼓勵、便利民眾就近辦理汽機車排氣檢驗,會將公權力委託授權給汽機車保養廠,由私人或機關團體代表環保署進行排氣檢驗是相同的。
本所公證人業經司法院核定為通曉英文第一級(相當於多益英文檢定 850分以上),精通英語,溝通流暢,事務所地點交通便利、場所寬敞溫馨,秉持誠懇專業,竭誠為您提供公證服務。
公、證認業務與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,舉凡金錢借貸、不動產租賃、合建、信託、和解,經雙方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,日後有一方毀諾時,他方就可以拿公證書向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不須耗費冗長法院訴訟時間,雙方權利都可獲得保障,皆大歡喜,花小錢公證卻能替自己的權利買了保險。另外公證制度也具有強化證據力、預防紛爭發生的功能,倘若日後發生糾紛,亦可減少舉證困難,提高勝訴機率,值得您多加利用。